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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等于强拆违法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拆迁补偿不合理不等于强拆违法
  面对拆迁,有的人因为高额拆迁补偿而一夜暴富,例如今天的新闻《棚改大妈获5套房加百万现金 拆迁造就富翁》;也有的人遭遇不合理补偿,例如同样是今天的新闻《认为拆迁补偿低 水北业主告政府》。
  托尔斯泰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同样地,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高额拆迁补偿,被拆迁户的自然喜上眉梢,积极排队签约,这类情况都差不多;而对于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被拆迁户的应对方式就各不相同了:有托关系的,有上访的,有找媒体报道的,有以暴制暴,当然也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实践中,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还有这样的一类被拆迁户:既不签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被强拆过后,才来咨询京平律师。其中,最棘手的一种情况莫过于征收方通过司法强拆程序,将被拆迁户的房屋强制拆除。京平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给大家模拟一下:
  被拆迁户:“我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了。”
  京平律师:“怎么违法了?”
  被拆迁户:“拆迁补偿不合理。”
  京平律师:“……拆之前给你下征收补偿决定了吗?”
  被拆迁户:“下了,写的补偿不合理,我不同意。”
  京平律师:“什么时候收到的?你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了吗?”
  被拆迁户:“半年多了,什么是复议?我们没有起诉,那个东西本来就是违法的,补偿不合理。”
  京平律师:“……经过法院裁定了吗?”
  被拆迁户:“有,但这是违法裁判,我们不认可,补偿根本就不合理,这就是违法强拆!”
  此刻,京平律师的内心是这样的:
    拆迁补偿不合理
  专业的拆迁律师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如果房屋被司法强拆了,那么这个案子的可操作性基本上就很小了,甚至比签了拆迁协议的案子更难处理。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是不是就等于强拆是违法的?就像上面这位被拆迁户所理解的那样?
  强拆是不是违法,主要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强拆手续。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征收方按照上述规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而被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又裁定准予执行的,那么京平律师很遗憾地告诉你,这是合法强拆
  淳朴的被拆迁户可能会不理解: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可能是合法强拆呢?因为我们这里讨论的合法与否,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讨论。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犯罪嫌疑人判了死刑,而实际上他是冤枉的,但是判决下来之后,人家问他要不要上诉,他说我不上诉,这个判决本来就是违法的,我没有犯罪;后来他就被枪毙了。在这个例子里,你能说执行枪决的法警犯了杀人罪吗?显然不能吧!
  在司法强拆的情形下也是如此,无论是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没有被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认就是有效的,据此实施的强拆行为,自然也是合法的。自己的权利,需要自己积极去维护,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什么都不做,只知道怨天尤人,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当然,被拆迁户可能会问,难道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裁决的时候,不应该主动审查补偿是否合理吗?确实,补偿是否合理,应当是法院裁决需要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司法解释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拆迁户消极等待,指望法院主动根据这一条来裁定不准予执行,那可真是太天真了,至少我们目前还没有看到这样的先例。不要忘了,司法强拆的管辖法院一般都是当地基层法院。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司法解释规定补偿不公平不准强制执行,法院就不会作出准予执行的司法强拆裁定;要是这么想,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呢,结果还不是有了补偿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就像法律规定不允许盗窃,难道就天下无贼了吗?
  “应当怎么样”和“事实怎么样”很有可能是两码事,如果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也就不用规定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在拆迁过程中,当拆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就看谁对法律运用得好了。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户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只是嘴上说对方违法,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那么征收方可真是高兴死了,而当他们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将你的房屋合法强拆掉的时候,你可就后悔莫及了!

  作者:蔡晓仪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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