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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没有起诉无事故责任车辆上诉,是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王振兴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江西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航,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绍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龚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绍衬及原审被告龚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犯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平安保险江西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峰审判员:罗华松审判员:文刚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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