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