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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

  第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第三,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者追加。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受益权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无效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1)超额保险;(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6.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义务;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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