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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财产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5-1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2.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赔偿范围:一是赔偿责任,二是费用。

  (2)赔偿方式:一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3)第三者的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

  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是所得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失。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6)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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