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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能作为离婚证据使用吗?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沈辉律师
  有数据表明,中国离婚率12年连涨,每10秒就有一对离婚。当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时,首先应该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起诉离婚时,证明感情确已离婚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 、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但是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录音作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的视听资料,成为证据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因此,作为离婚证据使用的录音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其真实性表现在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没有被改动过,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取得方式合法。在获得录音的时候,不能够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对方认可或无法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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