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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取得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并且录音要真实完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这样窃听的录音会因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无效的。
其次,被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自己的讲话。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足够的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再次,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是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另外,录音的讲话内容也一定要完整,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最后,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另外,必要时,可以对电话录音进行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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