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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 (附: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110网律师
办案手记
 王某某经营一饭店,生意兴隆,招人嫉恨,隔壁竞争对手时不时背后坑害,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日积月累的矛盾爆发,双方发生激烈暴力冲突,王某父子俩与对方五人互殴,因寡不敌众,被打的很惨,遂回屋拿一铁棍向徐某某抡过去,不料刚好打中头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失血过多,被送至医院重症监护室。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王某某父子被刑拘,饭店停业,顷刻间陷入困顿,家里的顶梁柱都进去了,家属十万火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我安排盈科律师事务所王乾召律师为王某某之子辩护,我负责为王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案情,尽量还原案发时的真实过程,通过询问,我们发现,王某某之子参与了打架,但是,重伤害是王某某造成,与其子无关,而公安局将王某某父子俩列为共犯,我们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对王某某之子取保候审,开始侦查机关不同意,理由是共犯,结合案情我们起草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细致全面地对案件过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再次找预审警察沟通,当时仍未同意,但是答应回去研究,几天后家属突然打电话说人出来了,其喜悦之情难以言表,此不赘述。接下来,只剩王某某一人,家属压力也小了很多,作为承办律师压力并未削减,继续研究案情,发现当时警察把王某某抓获后带到派出所后让其去看病,看病后王某某自动回到派出所,发现这一情节,我们立即找派出所核实并请派出所民警出具一份书面说明,把过程确定下来,后来证明该份说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王某某被依法认定为自首。此后几个月我们尽力收集有利证据,发现有利因素,立即固定下来,其中与受害方谈判更是费尽周折, 最终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本质上也是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只要当事方和解法律上完全可以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一切准备就绪,等待开庭,一审开庭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因对自首/防卫过当的认定控辩双方发生激烈辩论,辩护律师与法官的认识也存在巨大区别,辩护律师在根本性的问题上丝毫没有让步,因为这涉及我方当事人根本利益,法官宣布休庭,之后,当事人说:彭律师,我知道您为这个案件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经历,儿子成功办理取保,未被追诉,但是我们压力很大,解除委托我们肯定能轻判,我不知道这背后发生了什么,只要有利于被告人,律师完全尊重委托人的意见。办理完解除手续后的某一天,委托人突然打电话说,判决出来了,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承办律师:彭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于北京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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