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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青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林柏青,男,44岁,捕前系广东省湛江市淇兴实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8年10月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林柏青走私犯罪线索,将材料移交湛江市公安局。1999年2月25日,湛江市公安局对林柏青立案侦查,同年3月31日侦查终结,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4月16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柏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998年3月底,被告人林柏青与樊连胜(另案处理)在湛江市广州湾宾馆谈生意时,樊对林说,有2.6万吨的小麦和3万吨的油菜籽从加拿大进口,两批货物如按正常手续报关,没有钱赚,希望林柏青能帮忙疏通海关,以“少报多进”的方式交关税才能赚到钱,林柏青表示同意。4月初,林柏青与樊连胜商定,两批走私货物办成,樊连胜给林柏青等人100万元人民币,给海关的有关人员2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柏青通过杨衢青(另案处理)去打通海关关长曹秀康的关系。杨衢青按林柏青许诺的条件向曹秀康提出,进口小麦2.6万吨只报6千吨,少报2万吨进关;进口油菜籽3万吨只报3千吨,少报2.7万吨进关,事后两批货物给曹秀康200万元人民币。1998年4月份的一天,林柏青通过杨衢青找到曹秀康,当面与曹商量,曹同意林柏青“少报多进”。

  1998年4月24日,1998年5月6日二批走私货物从加拿大装运至湛江港。林柏青提供湛兴实业公司的银行账号为樊连胜代收以上货物货款,同时,委托湛江中旅报关行,并告知该报关行的负责人金文庆(另案处理)按林柏青的要求找到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的劳亚兴(另案处理)等人伪造进口货物舱单,金文庆持伪造的舱单进行报关。当6千吨小麦已报关被提走后,海关不放行未报关的2万吨小麦,而林柏青通过杨衢青将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折交到曹秀康手上后,未报关的2万吨小麦和2.7万吨油菜籽才被提运走。两批货物走私得逞后,林柏青分得人民币15万元;杨衢青分得人民币40万元;金文庆分得人民币45万元及美金1万元;劳亚兴分得美金1万元。

  经湛江海关对未报关申报的小麦、油菜籽进行估价,被告人林柏青等人共偷逃应缴税款6041万元。

  二、判决

  1999年5月2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柏青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少报多进”的方法走私小麦和油菜籽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为达到以“少报多进”方式走私货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2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又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9年8月25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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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林柏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1999年9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柏青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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