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指瞒关、绕关、闯关、及其他变相行为)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机器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偷逃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是指偷逃关税及工商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多次走私”并不要每一次走私都要独立构成犯罪;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过审判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海关或者公安、工商等机关的行政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典及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在于所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没有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只是一般的走私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
2、变相走私行为
这类走私行为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物品的后续走私行为,主要指未经海关许可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及特定的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在数额认定上,这类走私行为必须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才构成犯罪。
3、间接走私
在法学理论上也叫准走私,主要有: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是在内海、领海、河界、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这里的“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的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果是普通货物、物品,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是特殊物品,则定其他特殊走私犯罪的罪名。
4、其他问题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依照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缉私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另外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抗拒缉私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