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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监护的终止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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