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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被告人杨有才,男,河南省新郑市人,原系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借用人员,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0年6月27日被逮捕。

  郑州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有才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郑州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有才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1997年5月起借调到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1998年10月,杨有才与民警杨文罡等人查办铁东海等人奸淫幼女一案。铁东海归案后交代,其伙同王凯、郭俊锋、杨宝荣以及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共同奸淫了幼女。杨有才根据有关线索得知铁东海所称不知姓名的人就是付松召,即对付松召进行了传唤。1998年11月间,杨有才在接受请托人周朝尘(受付松召亲属委托)等的宴请和转送来的2700元钱后,即放弃了对犯罪嫌疑人付松召的进一步侦查、抓捕,也未向治安科负责人汇报付松召的情况。

  1999年12月9日,转人该分局刑侦大队工作的被告人杨有才到检察机关拿取对犯罪嫌疑人王凯、郭俊锋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因害怕王凯、郭俊锋归案后供出付松召,从而导致自己收受周朝尘财物的事情败露,于12月10日让他人通知王凯、郭俊锋二人“注意躲躲”。

  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王凯被逮捕归案后,被告人杨有才参与押送其到拘留所,趁无人之际,杨有才交代王凯“不要乱说”。1月7日,杨有才同刑侦大队其他两名干警去北京将郭俊锋抓获后,当晚趁无人之机又交代郭俊锋“现在就你们四个,别再多说”。1月8日在看守郭俊锋去厕所时,又告诉郭“王凯也被抓起来了,说多了没啥好处”。2月29日,杨有才同赵建忠一同提审郭俊锋时,又趁看守郭俊锋去厕所之机告诉郭俊锋“别乱说话,您四个就您四个”。由于杨有才的上述行为,致使王凯、郭俊锋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供述付松召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付松召在该案的侦查及审查起诉中一直成为“不知名的人”,直至2000年8月17日付松召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杨有才的上述行为才予败露。

  二、判决

  郑州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才在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借用期间,受指派办理铁东海等奸淫幼女一案,参与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是司法工作人员。杨有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付松召进行传唤后,明知付松召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他人宴请及财物后,放弃了对付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付松召一年零十个月不能归案;后杨有才为使自己收受财物之事不暴露,又向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通报被批准逮捕的消息,并在二人归案后指使二人做虚伪供述,致使二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不供述付松召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付松召在该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中一直成为“不知姓名的人”,未受到追诉。被告人杨有才为个人私利、贪赃枉法而包庇犯罪嫌疑人付松召,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12月4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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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有才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杨有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辩称,其本人在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工作期间,是一名未被正式录用的借用人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本人并没有告诉郭俊锋、王凯二人不要供出付松召,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有才在郑州市公安局郑州矿区分局借用期间,受指派办理铁东海等奸淫幼女一案,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及立法精神,应视为司法工作人员,其为个人私利而包庇犯罪嫌疑人,不使其受到追诉,有相关证据在案为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杨有才上诉称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称其没有指使王凯、郭俊锋做虚伪供述,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3月8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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