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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民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保民1994年,被告人杨保民在担任上海皮鞋厂住宅办公室主任期间,该厂有一套价值25万元的职工住宅需出售。同年8月,杨保民与已被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辞退的陈澍初次见面,即商定将该套住宅出售给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嗣后,杨保民向本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单位领导要求杨保民必须在收到钱款后再行交房。杨保民虽然口头允诺领导的要求,但事实上既未与陈澍签订书面合同,又未对陈澍进行必要的核实,且在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将该住宅的单位空房调配通知单交给了陈澍。陈即用伪造的印章办理了调拨手续,又将该房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和还债。

  案发后,从陈澍处追回人民币4万元,余款至今未被追回。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保民于1994年8月与自称是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调音房的陈澍口头商定,由杨将上海皮鞋厂的一套职工住宅以25万元的价格调拨给上海永建录音器材厂。杨保民在未进行必要的核实,且房款未到单位入账的情况下将单位空房调配通知单交给陈澍,被陈以23万元的价格出售,钱款全部用于挥霍和还债,被告人杨保民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杨保民对公诉机关定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杨保民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二、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二审开庭后认为被告人行为虽发生在刑法修订前,但适用新刑法变更罪名后,其法定刑较适用1979年刑法要轻,因此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适用新刑法的判决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保民作为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为此,依照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保民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判决后,杨保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保民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判决在刑法修订后,既构成刑法修订前的玩忽职守罪,也构成刑法修订后(即现行刑法)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鉴于刑法修订前的玩忽职守罪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修订后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刑期为3年以下,具有从重情节的为3年以上7年以下,又鉴于被告人杨保民的罪行在3年以下量刑,因此,根据现行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应适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论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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