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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代理权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5-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资格的人发生争议时,由有指定权的机关选定,或由法院判决指定。

2、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

A.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授权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

A.性质不同。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如委托、雇佣等均是契约,属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效果不同。授权行为发生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得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受该行为效果,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受托人与他人之行为并不当然对本人生效;

C.授权行为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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