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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律师:盗窃罪取保候审律师辩护实务
发布日期:2015-11-27    作者:王成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与逮捕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要求各不相同,对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也有不同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对盗窃犯罪证据标准在刑事立案阶段和逮捕阶段具体应用进行逐一分析,在司法实务中,刑事律师办理盗窃犯罪中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所受益:
一、盗窃罪证据标准在刑事立案阶段的运用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刑事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国家司法机关对任何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先进行立案,这样案件才能进入诉讼过程,其他刑事诉讼活动才能得到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应该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的,一般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产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盗窃指一年之内入室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只要具备两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构成刑事盗窃犯罪,应当予以立案侦查。另外,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上述立案条件是盗窃罪在刑事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具备这一要求就能立案,结合我国盗窃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要求,在盗窃犯罪刑事立案阶段的证据要求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有盗窃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即可立案侦查。
二、盗窃罪证据证明标准在逮捕阶段的运用规则
检察院批准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要比刑事立案要求严格的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批准逮捕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上述规定的三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需要根据第一个的条件确定的犯罪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第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因而确定逮捕的证据标准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盗窃犯罪事实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盗窃犯罪事实的发生包括了三层含义:(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盗窃的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盗窃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证据确已查证属实的;结合盗窃犯罪的证据标准,在批准逮捕阶段需要达到的证据要求如下:
     1、证明客观上确实发生了盗窃犯罪行为的证据;这部分证据的来源既包括受害人的报案、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发现的有盗窃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但是须要查证属实,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
     2、证明该犯罪行为确系检察院即要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这时关于盗窃犯罪行为的方面的证据。
    3、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法定不予逮捕的例外情形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属于人大代表、不属于患传染性或者重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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