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解析买家欺诈签约买家有权撤销案件的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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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4年4月16日,黄燕燕与夏沫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黄燕燕将其所有的两套上下毗邻的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给夏沫,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80万元。签订合同前,夏沫曾与黄燕燕一同到现场看房,看到黄燕燕在底层商铺楼板凿洞并安装木扶梯通到上层商铺,形成室内通道。且黄燕燕称该楼梯安装是通过合法渠道,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同月底夏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但在夏沫入住准备装修时,物业公司前来告知底层商铺楼板上凿洞搭建楼梯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必须将房屋恢复原状。2015年2月25日,本市某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夏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商铺楼板上凿洞从事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恢复原状。
夏沫认为,当初完全是在黄燕燕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才与黄燕燕签订此份房屋买卖合同。然而基于黄燕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致使与夏沫当初约定的实际情况不符。
房产买卖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燕燕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是否应予撤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黄燕燕出售系争房屋,有义务向夏沫如实告知房屋的状况。黄燕燕在底层商铺屋顶楼板凿洞并安装木扶梯通到上层商铺,形成室内通道,属改变房屋结构的重大事项,然而房屋改建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方可实施。
黄燕燕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从现有证据看,黄燕燕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过夏沫此种情况。尽管夏沫经过实地察看,对房屋的实际状况是明知的,但对于改建的合法性其无从知晓;特别对于擅自改建存在的安全隐患,夏沫作为非专业人员,更无从知晓。现在有关部门责令夏沫恢复原状,使夏沫购买的两套商铺之间没有了便捷通道而影响使用功能。
夏沫认为黄燕燕隐瞒重大事实,即黄燕燕未告知改建部分是违章建筑,导致夏沫无法实现购买上述两套商铺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为为欺诈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