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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点评一件二手期房转卖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张小姐是北京市某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318日,张小姐在她父母的资助下打算购房。随后张小姐在其工作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房源中选中了一套房屋,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先生。由于自己是工作人员,房地产中介公司免收了张小姐和陈先生的中介费作为对张小姐的员工福利。
201545日,张小姐和陈先生签订了《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48万元,首付人民币88万元,余款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由于该房屋当时开发商已将钥匙交付给陈先生,但是小产证要等到6月份才能办出,所以双方约定在陈先生取得产证后10日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小姐就依约向陈先生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陈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张小姐居住使用。62日,陈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但是陈先生提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且张小姐作为房地产中介公司从业人员购买自己公司客户的房屋属于违规操作,因此其与张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所以不同意与张小姐前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之后,张小姐多次与陈先生协商均未果,因此张小姐将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了张小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先生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配合张小姐办理过户手续。
 
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小姐和陈先生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虽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陈先生并未取得产权证,但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此类房屋不允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且该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待陈先生取得产权证之后办理过户手续,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陈先生取得产权证是可以预期的,也就是说条件是可以成就的,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属于合法有效。
另外,张小姐虽是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但在这次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其完全是一个善良的购房人,不存在违规行为。而且合同无效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的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张小姐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张小姐已依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其当然有权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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