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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解析一件房屋买卖返还定金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已使用化名。
本文系资深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情
李琦有两处房产,20141218日经中介公司居间与王月红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由王月红向李琦购买诉争房屋一套,协议约定,王月红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由李琦签收后交由中介公司保管,待李琦和王月红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3日内,王月红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80万元,李琦同意交由中介公司暂保管,余款人民币90万元由王月红以贷款方式支付,王月红应于签订买卖合同后7天内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所需一切手续。
该协议第7条中双方约定:李琦接受本协议所述买卖条件并签订本协议,王月红同意在李琦签署本协议后3天内与其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如果王月红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经支付给李琦的定金不予返还。
1218日,王月红向李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第二天,李琦签收后将该定金交由中介公司保管。1220日,因王月红要求延长首付款期限,其最终未能与李琦签订买卖合同。1222日,李琦与王月红在中介公司进行会谈,李琦当场向王月红宣读了《催告函》,要求王月红必须在1225日之前依据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与李琦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算王月红违约,进而解除协议,从中介公司处取回定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王月红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当日,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期限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后,李琦分别向中介公司及王月红发出书面通知,以王月红仍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提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没有回音,无奈之下,李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对王月红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的定金不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王月红给付李琦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不予返还。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李琦与王月红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李琦和王月红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王月红应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与李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王月红却在李琦签署协议后三天内要求变更原来约定的条款,即延长首付款期限,因为王月红提出的新要求未得到李琦的同意,双方最终未签署买卖合同,故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未签订是王月红违约所致,作为守约方的李琦当然可以按照约定没收王月红已经交付的定金。
虽然李琦与王月红对首付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应为未变更,故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对李琦和王月红来说仍具有约束力。现在李琦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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