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袁朝阳律师
洛阳律师袁朝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受刘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袁朝阳作为其辩护律师,现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部分。
作为刘XX的辩护律师,我认为要对以下重要事实进行查明:
一、刘XX是否参与对被害人张XX的殴打;
二、刘XX对被害人张XX造成伤害以及死亡结果所起到的作用;
     关于第一个问题: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张XX庭审时说“刘XX踢了被害人一下”,这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也没有注意贾XX和刘xX、王XX是否动手打人”(第1次讯问,第5页倒数第11行)互相矛盾,应予以排除;贾XX当庭翻供,指出“刘XX没有殴打被害人”。其他六位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基本一致,即“没注意、没看见“
  吕XX供述为刘XX看见李XX在这里,也跑着过来,往躺在地上旁边站的一个人身上提了一脚,打了一拳躺在地上那个人身边站了三个人应该是被打人的伙计,刘XX还向问他们还有谁不服气的(第1次讯问,第5页,第3行)”,“刘XX打的是另外一个人,是躺在地上的那个人的伙计”(第1次,第5页倒8行),其当庭供述为“记不清楚了”通过吕XX的供述,可以看出刘XXX可能参与殴打,但是殴打对象不是被害人张XX,而是其他人。
  (二)刘XX自我供述
刘X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提出“我跑上前去把穿橘黄色羽绒服争执的那个孩子踢了一脚,扇了一个耳光,打过后我指着那个男的说‘咋着,还不服气,服不服’,那个男的说服了,然后我就拉着橘黄色衣服的那个男的往大浪淘沙那边走了”(第1次,第3页,第10-12行),这与其当庭供述一致。
(三)证人徐XX的证言问题
1、众多被告人中,徐XX只认识刘XX,故公安机关讯问时她只指认了刘XX
2、案发当晚,徐XX与刘XX到宾馆开房,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言的证明力存在问题。
3、事发时徐XX未满18周岁面对突发事件时易出现情绪不稳定的特征来看,徐XX对于“刘XX踢了躺在地上的男的一脚”的描述需要谨慎认定的。
(四)辨认笔录的问题
1、因刘XX伸手打了万XX、邢XX、张XX中的一个人,且言语嚣张,“不服你们可以去叫人”。造成了三位辨认人对刘XX印象极其深刻。
2、案发当晚,刘XX身着黑色皮衣,内穿豹纹秋衣,着装特点鲜明,三位辨认人对其印象深刻。
三位辨认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并没有指出穿黑色皮衣豹纹秋衣者殴打了张XX,只是对其印象深刻,而到辨认时却指出刘XX参与了殴打,这与上述两点理由是有关联的。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对于刘XX是否殴打被害人张XXX的是事实不清的,结合目前事实来看,能基本确认的是刘XX只是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张XX结束以后,对其同伴进行了殴打以及恐吓。
关于第二个问题
首先,刘XX参与殴打过程前,被害人已经被扑倒在地且经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较长时间。其次,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损伤主要集中在头面部,结合各犯罪嫌疑人对于各自殴打部位以及所占位置的情况来看,李XX以及李XXX最有可能对被害人头面部造成损伤。第三,刘X是否殴打被害人张XX目前事实不清,根据目前事实,其只参与了对被害人同伴的殴打,所以不可能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明显作用,即使刘XX“踢了被害人一脚“,但是这一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以及死亡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的。所以,刘XX并没有对被害人张XX造成实质伤害,而且即使刘XX对被害人张X“踢了一脚”,其行为也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本案量刑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基本原理,在本案刘XXX是否殴打被害人张XX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刘XXX的认定即刘XX没有参与对被害人张XX的殴打,其只是对被害人同伴进行了殴打以及恐吓!
其次,刘XX赶到现场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刘XXX并没有对受害人产生心理上的震慑也没有对其他被告人有心理支撑的作用,所以,即便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刘XX也不是共犯!
 三、被告人刘XXX系初犯,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也属初犯
律师会见时,刘XXX对其一时冲动悔恨不已,同时要求律师联系其家属,要求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告人刘XX家住嵩县农村,父亲年迈多病,靠务农为生,母亲瘫痪在床,哥哥脑瘫,家庭十分困难,但刘XX父亲愿意卖牛、借钱赔偿被害人。 
所以,就本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能给予刘X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朝阳 
                                  X年X月22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