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故意伤害(螺丝刀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作者:安清栋律师(兰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钱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钱江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钱江,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今天庭审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及对钱江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的被害人有重大的责任及过错。
我们看到,此次伤害案件的结果是造成被害人欧阳新死亡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的确令人痛惜痛心!但通过法庭调查及案件证据证明:此次伤害案件的发生的起因完全是由于被害人欧阳新酒后无端生事和挑衅所引起,正是由于其在案发当时不断辱骂刺激被告人钱江的情况下,钱江忍无可忍,一时兴起才伤害了欧阳新并造成了欧阳新死亡的伤害结果。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及现场周围目击证人的证言我们看到:
案发当天下午,钱江在自己的彩票店正常经营时,欧阳新酒后到店里要购买彩票,由于欧阳新未将先前购买的彩票欠款付清于钱江,钱江遂拒绝向欧阳新打印彩票导致欧阳新的不满,继而欧阳新开始辱骂钱江,并用“找几个人把你的店砸了”等挑衅性语言不断刺激钱江。证人江远证实:案发当时,“欧阳新到钱江的店里因钱江嫌其将先前所欠的彩票钱未付而拒绝向其打印彩票时,欧阳新开始一直骂钱江,骂了大约十分钟”。从店内一直骂到店外,在店外的凳子上坐着还骂着不休。钱江为谋生计,开了一个彩票店,本来是小本经营,如果购买彩票的见没有中奖都不给钱,那钱江只有关门回家了。欧阳新购买彩票不给钱而且要继续让钱江给其打彩票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欧阳新的欺辱。通过会见辩护人了解到,钱江本人身体瘦小,加上眼睛残疾,强烈的自卑感使他平时遇事总是小心翼翼,忍耐谦让压抑自己的情绪。如果不是案发当天被害人长时间的辱骂并扬言砸掉他店的情况下,他是不会那样冲动去伤害欧阳新的。在他的的意识里,欧阳新三番五次就是要故意欺负他的。从一个正常的普通人的感受出发,欧阳新的行为足已引起一切的愤怒和冲动。发生冲突往往在所难免。所以,被害人欧阳新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及过错,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钱江酌情从轻处罚。
二、钱江为典型的一时兴起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轻。
通过以上辩护观点及案件证据可以看出,由于被害人的重大责任及过错,极大的刺激了被告人钱江,钱江顺手拿起修理电脑的螺丝刀,先戳了欧阳新的背部,接着为了阻止欧阳新继续谩骂自己在准备戳欧阳新的嘴部时,由于欧阳新的胳膊顺势一档,螺丝刀戳到了欧阳新的太阳穴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从钱江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在事发前根本没有伤害欧阳新的主观动机及想法,也没有专门准备犯罪工具,伤害过程中也没用想将欧阳新致伤到何种程度,只是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想阻止欧阳新对自己的辱骂。这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提前有预谋,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及目的,提前准备犯罪工具的犯罪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此案为典型的激情犯罪,钱江的主观恶性不深,此点望法庭在查明钱江犯罪的主观方面时予以考虑。
三、钱江具有自首情节。
伤害发生后,钱江惊恐万分,在目击者人的提醒下,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医院大夫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始终未逃跑,也未离开伤者,后钱江的哥哥钱河当着钱江的面拨打的110报警电话后,出警民警在医院将钱江控制,民警抓获钱江时,钱江反抗未拒捕。钱江在后来的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钱江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规定,应构成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情节,法庭对钱江量刑时应重点考虑。
四、钱江本人愿意对欧阳新家属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钱江家人尽一切努力替钱江对欧阳新家属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巨大,且取得了欧阳新家属的谅解。
伤害案件发生后,钱江追悔莫及。事后表示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安抚死者家属的心灵。钱江家人到处筹借款项,在最短的时间内筹集并向欧阳新家属赔偿款项53万元之巨。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依法计算仅仅几万元,但钱江及家人不惜高息借款及卖房愿意对欧阳新家属赔偿高达53万元之多,足见钱江的悔罪态度及诚意。并最终取得欧阳新家属的谅解,这一事实及情节法庭在对钱江量刑时也应重点考虑。
五、 被告人悔罪表现突出,且系初犯、偶犯。
从庭审的证据及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钱江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使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进行。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真实的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伤害行为,辩护人会见期间,钱江对自己一时冲动所犯错误一再表示忏悔。今天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而且钱江系初犯、偶犯,法庭应当对钱江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以上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及罪、责、刑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罚。
六、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结合钱江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对钱江在有期徒刑以下从轻进行量刑。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
安清栋 律师
2015年 月 日
案件结果:此案法院认为受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家属民事赔偿后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可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比较公正。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方没有抗诉,受害人家属也没有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