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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11-03    作者:袁朝阳律师
洛阳律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受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袁朝阳作为其辩护律师,现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部分。
X年X月X日凌晨X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X与X、张X、X等人在XXX迪厅消费后离开,在XXX大酒店北侧XX路上,X、XXX等人殴打受害人XX。后XXX与XXX、刘XX等人从XX大酒店大院走出时,被XX告知,XXX等人在与他人打架,XXX上前将XX扑倒,并伙同XXX等人共同踢打XX,随后逃离现场,致使该男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以上公安机关查明的基本事实,我们作为刘XX的辩护律师,认为要对以下重要事实进行查明:
一、刘XX是否参与对被害人XXX的殴打;
二、刘XX对被害人XXX造成伤害以及死亡结果所起到的作用;
     关于第一个问题:
     首先,依据公安机关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刘XX自己的供述作出以下总结: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李XX供述为“X”(第X次讯问,第X页第X—X行)。;李X供述为“我XX”(第X次讯问,第X页,第1X至X行);XX供述为“XX”(第X此讯问,第4页第X行)XX供述为“XXX”(第X次讯问,第X页第X行);XX供述为“XX(第X次讯问,第5页倒数第X行);X
   以上犯罪嫌疑人对刘XX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XX的事实由于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彼此不熟悉以及提前离开等多方面的原因,并没有明确指出刘XX是否参与殴打。
贾XX供述为“X”(第X次讯问,第X页,倒数第X行),并且按照贾XX供述“当时我据他们打架的地方有80米”(第X次讯问,第X页,倒数第X行”,并结合当时事发已经凌晨1时50分的自然状况,贾XX供述的“刘XX也跑过去对躺在地上的拳打脚踢”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意思表述应为“其看到多人上前,具体指向何人殴打”,贾XX无法确定。
吕XX供述为“XX”,“刘XX打的是另外一个人,是躺在地上的那个人的伙计”(第1次,第5页倒8行)。通过吕XX的供述,可以看出刘XX可能参与殴打,但是殴打对象不是被害人XXX,而是其他人。
  (二)刘XX自我供述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对于刘XX是否参与殴打XX的供述。
刘XX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提出“XX”(第X次,第3页,第X-12行)。刘XX以上的供述和吕X的供述以及证人XX所表述的“X”(第2次询问,第X页,倒数第X行)也基本一致。
而本案另一个证人XX供述为“XX”。(第X次询问,第2页,倒数第11,12行)。结合刘XX供述,其当时和XX据殴打事发地点5,6米处且当时凌晨,灯光昏暗,并结合事发时XX未满18周岁面对突发事件时易出现情绪不稳定的特征来看,XX对于“刘海洋踢了躺在地上的男的一脚”的描述需要谨慎认定的。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对于刘XX是否殴打被害人X的是事实不清的,结合目前事实来看,能基本确认的是只是在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XXX结束以后,对其同伴进行了殴打以及恐吓。
关于第二个问题
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表述,对于殴打被害人XXX的过程可以进行以下梳理:XXXXXXX  。
结合以上事实分析:首先,刘XX参与殴打过程前,被害人已经被扑倒在地且经其他犯罪嫌疑人殴打较长时间。其次,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损伤主要集中在头面部,结合各犯罪嫌疑人对于各自殴打部位以及所占位置的情况来看,XX以及XX最有可能对被害人头面部造成损伤。第三,刘XX是否殴打被害人XXX目前事实不清,根据目前事实,其只参与了对被害人同伴的殴打,所以不可能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产生明显作用,即使按照XX的表述,刘XX踢了被害人一脚,但是这一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以及死亡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的。所以,刘XX并没有对被害人X造成实质伤害,而且即使刘X对被害人XXX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也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本案量刑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基本原理,在本案刘XX是否殴打被害人XXX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被告刘X的认定。根据目前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来看,对于刘XX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XXX,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和刘XX不熟悉,只知道其系X的伙计,并且对此是否参与,怎么样殴打不没有进行确认;另外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即X虽然指出刘XX可能参与了对被害人的殴打,但是结合当时距离殴打地点较远,事发发生在凌晨,灯光昏暗以及表述人自身心里特点等因素,其对刘XX参与殴打的供述可能不准确的。而同时X和被害人距离最近,对于刘XX是否参与殴打的观察最详细,其明确指出刘XX殴打的系被害人的同伴,这和刘XX的自我供述一致,也和被害人的同伴,本案证人XXX的表述也基本一致。因此,在目前事实有争议的前提下,应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刘XX有利的认定,即刘XX没有参与对被害人XXX的殴打,其只是对被害人同伴进行了殴打以及恐吓!
三、被告人刘XX系初犯,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也属初犯。
律师会见时,刘XX对其一时冲动悔恨不已,同时要求律师联系其家属,要求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告人刘XX家住X县农村,父亲年迈多病,靠务农为生,母亲瘫痪在床,哥哥脑瘫,家庭十分困难,但刘XX父亲多次声称愿意卖牛、借钱赔偿被害人。
所以,就本案,作为被告人刘XX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能给予刘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袁朝阳,电话:151363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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