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宪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之中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宪政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
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普遍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而违背这些原则的就是假民主、假宪政。(2)特殊性。宪法有独特的调整范围,其调整对象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3)最高性。宪法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而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4)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实践基础上的归纳和总结,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表述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的规范之中。
一般地说,宪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支柱。具体来说,人民主权原则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原则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原则是手段,法治原则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