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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亚仙集资诈骗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尤亚仙,女,73岁,江苏省锡山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外贸无锡印刷厂退休工人。1998年5月4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郭兴华等26名投资群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苏省无锡市■平巷居民委员会。

  被告人尤亚仙于1987年8月参加无锡市■平巷居民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该居委会的内勤及会计职务,1990年5月又担任居委会副主任兼妇女主任。1996年12月不再担任任何职务。1991年2月至1996年11月,尤亚仙为偿还个人债务、日常花用及兑付高利息,利用其在居委会担任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虚构■平巷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利息为诱饵,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出具借条、收据,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向郭兴华等3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90万余元。案发后尚有57万余元未能归还。1997年1月22日尤亚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钱物近7万元。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尤亚仙犯集资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郭兴华等26名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尤亚仙及■平巷居民委员会赔偿人民币56万余元。

  「审判」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对本案合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亚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事实,擅自使用居委会的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骗取群众的信任,长期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尤亚仙长期诈骗集资,造成众多被害人的巨大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尤亚仙迫于投资群众的多次追讨,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尤亚仙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而审判在此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平巷居委会长期对公章保管、使用不当,致使尤亚仙长期使用公章进行集资诈骗而未察觉,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顾国家的金融政策的规定,盲目参与被告人尤亚仙的非法集资,也有一定的过错,因而对投资者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据此,该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项、第五款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8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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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尤亚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尤亚仙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兴华等26人人民币共计564494.5元;

  三、■平巷居民委员会对尤亚仙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平巷居民委员会不服,以尤亚仙集资诈骗是其个人行为,与居委会无关为理由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于1999年2月8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对尤亚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谁是赔偿责任人有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赔偿责任人是尤亚仙个人。理由是:

  (1)尤亚仙虽以居委会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但个人非法占有了骗取来的钱财,用于个人还债、花用和兑付高利息(尚有37人之外的本利均已兑付结束的集资利息无法查清),居委会既不知情,也未得利。

  (2)借条或收据上的居委会公章是尤亚仙偷盖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尤亚仙与■平巷居委会是共同赔偿责任人。理由是:

  (1)尤亚仙本人身份是居委会副主任,又擅自使用居委会公章,使广大群众对其编造的居委会办工副业需要资金的谎言深信不疑,大量投资。

  (2)居委会对公章管理不严,保管、使用不当,致使尤亚仙能长期使用该公章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故■平巷居委会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或收据上盖的居委会公章是尤亚仙盗用公章,还是擅自使用公章;居委会在公章的使用、保管上有无过错;此过错与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纵观本案,尤亚仙集资诈骗的犯罪时间都是在其担任居委会副主任期间,她与投资人之间订立的盖有居委会公章的借条或收据是一种借款合同。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条或收据上盖的公章,都是居委会的真实的公章,并非尤亚仙私自雕刻的。其盖公章采用的办法是夹带在其他证明材料中一并盖章,或擅自开抽屉私盖公章。此种居委会内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私自盖了公章,应认定为擅自使用公章,而不是盗用公章。居委会对公章的保管、使用不当。虽有使用公章登记本,但只记载居民使用公章情况,而对居委会干部使用公章则无记载;虽有公章保管人,但对盖公章的材料内容未加审核,使无权使用公章的人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公章,时间长达七年,公章盖了七、八十个,居委会对此具有明显过错。26名被害人上当受骗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与此有因果关系。因为尤亚仙是居委会副主任,使用了居委会公章,以居委会的名义集资,致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大量投资而无法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尤亚仙与居委会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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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终审判决以后社会效果较好,使一度到处上访要求政府解决问题的群众的激烈情绪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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