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该条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称之为初查。即《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初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初查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是经营案件线索的一种方式,把收集情况、发现证据作为初查的工作目的,为侦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初查和侦查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阶段,初查发生在立案前,侦查发生在立案后。初查是一项不带侦查职能的调查工作,其任务是通过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去发现和判断有无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去研究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立案。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全性。初查的结果:一部分线索经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入立案程序;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反映的犯罪事实被否定,或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嫌疑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后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初查实际上是立案后侦查的前奏。
因此,初查工作的成败,直接决定是否进入立案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立案应该视为我们职侦工作的生命底线。侦查实践证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案很重要一环在初查;能否将小案办成大案,疑案办成铁案,重在侦查阶段的审讯。初查工作做得成功,做得好,将符合立案条件的犯罪事实查清,会使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进入立案程序,无疑会对侦查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三、初查的具体运用
(一)符合法律规定
初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应当遵守《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规则》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遵守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要案线索分级备案制度。
《规则》第1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根据《规则》第126条的规定,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
《规则》第130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2、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
《规则》第127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里的“检察长”包括检察长和主管检察长,即只有检察长、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对案件线索的初查。
3、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初查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初查是立案前的专门调查,有关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财产,只能在立案后方可使用。
(二)做到严格保密
古时谋略思想认为:“谋,出于智,成于秘、败于露。”我们也应当把保密工作提到相当的高度认识。保密工作不做好,初查的对策就无法发挥作用。如果初查目的、事宜被初查对象知道,初查的成功就失去保障。可见,保密对于初查的成功至关重要。
具体应用包括:线索交办和批准保密;初查对象保密;初查内容与意图保密。除检察长、侦查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以及备案的上级检察院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知道对什么人初查,不能知道初查的内容和意图。初查中,严防无关人员知道初查秘密,注意隐蔽初查意图。
(三)灵活运用策略
孔子曰:“兵无常形,水无常势”。初查中的具体情况是发展变化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初查对策,切忌墨守陈规。一般说来,初查前,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初查计划,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具体执行中,根据案件发展情况,对计划进行不断的修改。初查时,要在尽可能不惊动被查对象的情况下,获取已经存在的证据。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初查,易暴露初查内容和意图的线索,可以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指导这些部门进行初查。
(四)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办案人员是初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初查能否成功,同办案人员的素质分不开,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同时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在此基础上,还要学习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因为职务犯罪来自不同领域,当初查到某个部门、领域的犯罪线索时,一定要对该领域的知识有所知道,切忌成为门外汉。办案人员要具备敏锐的侦查意识,掌握一定的谋略思想,提高对犯罪线索捕捉的积极性,用指导实际的初查工作,努力做好初查,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王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