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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0-05-20    作者:邓世运律师
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自首是对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非常有利的一个情节,笔者最近办理的两起职务犯罪案件结果对被告人非常有利(分别是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原因之一就是这两起案子都具有一个共同点——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司法实践,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是否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案件处理结果至关重要,罪轻的可以争取免于牢狱之灾,罪重的可以争取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犯罪行的,是自首。”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两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认定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时候,可以结合以下规定。另外,虽然不成立自首,但是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俗称的“坦白”)的,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一、个人犯罪自首的认定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4、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单位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1、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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