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把打击的重点对准党政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以体现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体现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体现查处职务犯罪的“严”。而对于一些虽对社会有危害,但界限不清的社会现象,则应尽量通过行业纠风、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来解决,从而体现查处职务犯罪“宽”的一面。
(二)准确认定事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严肃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强化侦查手段,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遵循“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准确认定事实。该定则定,该否则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狡辩,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证据来加以证实,坚决予以认定,以打破犯罪嫌疑人意图逃脱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体现查处职务犯罪的“严”。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一些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事实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可能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以体现查处职务犯罪的“宽”。
(三)注重程序公正,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体现查处职务犯罪的“严”。同时我们也要严格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加强对查处职务犯罪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体现查处职务犯罪的“宽”。在查处职务犯罪中,查处要严,追赃要严,但在运用搜查、冻结、扣压等侦查措施时,要更多的体现人文关怀,尽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工作、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及家属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减少对社会和谐的负面影响。(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