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刑诉法: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5-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包括两种情形:(1)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诉前财产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