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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发布日期:2015-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法12条)

  2:必备条款与非必备条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为必备条款,缺少了合同将不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3:非必备条款的补充――合同解释问题

  如何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补充?应依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事后签订补充协议;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依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解释方法进行补充。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交易习惯的界定及举证责任;62条中履行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与履行费用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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