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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刑罚的执行机关
发布日期:2015-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所谓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公安机关。

  (3)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4)无期徒刑:监狱。

  (5)死缓:监狱。

  (6)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2.附加刑:

  (1)罚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法院。

  3.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1)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2)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3)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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