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刑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刑罚的执行。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缓刑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缓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累犯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立功
(一)减刑
1.减刑的条件:(1)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的实质性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①阻止重大犯罪;②检举重大犯罪;③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④舍己救人;⑤不可抗力中有突出表现;⑥其他重大贡献。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减刑的限度:(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3)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4年(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二)假释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此外,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