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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缓刑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缓刑。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缓刑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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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的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实质性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下三种人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适用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的考验期:(1)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2)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是不能少于1年。

4.缓刑的法律后果:(1)成功的缓刑;(2)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①发现漏罪;②又犯新罪;③严重违规。

注意:(1)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而对于漏罪来说,只有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以撤销缓刑。(2)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只是依照第69条的规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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