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发布日期:2015-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12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但案例表明如果当事人只是一般性地选择适用了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仍然得以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例如,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

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