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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交付货物
发布日期:2015-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公约》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依《公约》第31条的规定,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2)交货的时间。依《公约》第3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j礼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关于提前交货的情况,依《公约》第37条的规定,如卖方在约定的时间提前交货,则可以在交货日期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的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能造成买方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也不影响买方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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