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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5-11-11    作者:袁朝阳律师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袁朝阳律师,男,汉族,生,河南洛阳人。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0109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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