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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武松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白武松,化名白军,男,24岁,河南省上蔡县人,农民,捕前住安徽省阜阳市胜利路108号。1993年7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白武松于1992年上半年间,从安徽省阜阳市医药市场上大量购买便宜、滞销、过期药品,加以改制和伪造后出售给无证经营的个体药贩,从中非法牟利。在此期间,白武松将其购置的医用限制性剧药“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去掉药名和商标,贴上假药名和假商标,伪造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并伪造920108批号,投向市场。河南省商丘市药贩蔡中欣、陈宝珠(均另案处理)从白武松处买到假“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山东省曹县的药贩王付须,王又将该药卖给曹县大集乡的农村医生孟凡会。孟于1992年7月5日和6日先后给两岁幼女陈燕蕊和两岁孙女孟令亚治病时注射了该药,致两名幼女死亡。安徽省阜阳市药贩储敏(女,另案处理)从白武松处买到假“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湖北省黄州市的药贩张友清,张又将此药转卖给黄州市回龙镇的乌龙卫生所和江巴叉医务室。1992年7月24日和9月28日,乌龙卫生所医生易兰波、江巴叉医务室医生殷有才分别给两岁幼女王畅、四岁幼女沈望春治病时使用了该药,造成王畅死亡、沈望春当场休克(经抢救脱险)的严重后果。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从白武松家搜出的证物中有一些装“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的废瓶子,上面印有较大的红色“剧”字。侦查人员讯问白武松是否知道“剧”字的含意,白回答说知道,就是限量用的剧烈药剂。侦查人员又问他是否知道制售假药能致死人命,白回答说知道,并说他是为了搞钱才这样做的。

    「审判」

    安徽省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武松不顾公民的生命安全,制造、销售假药,造成了三名幼女死亡、一名幼女休克(经抢救脱险)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8月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武松犯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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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被告人白武松不服,以自己没有买过“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没有用该药伪造其他药品为主要理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否认其买过“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和用该药伪造“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经查,从白武松家查获的假“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在药盒封面商标下还留有未撕尽的“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封面商标,药盒内的针剂与其销售到山东省曹县、湖北省黄州市的两种假药,经药检部门检验,均系“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从白武松的家中还搜查出盖有920108批号的“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的假商标及作案工具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白武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12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犯白武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被告人白武松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罪。所谓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等情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健康,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制造、贩卖假药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案被告人白武松,为牟取暴利,故意将医用限制性剧药“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伪造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出售,危害他人健康,其行为完全符合制造、贩卖假药罪的特征。

    白武松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又构成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也有过失。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根据犯罪分子使用的具体危险方法确定其罪名。本案被告人白武松明知“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是医用限制性剧药,病人误用此药会有生命危险,但他仍然把它伪造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出售,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三人死亡和一人休克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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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武松的行为既触犯了制造、贩卖假药罪,又触犯了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由于在两罪之中后者的法定刑较前者为重,一、二审法院按以制造、销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对白武松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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