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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天花板被浸泡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月12日11时,家住某居民楼2楼的徐某,发现家中厨房天花板的装饰板漏水。3楼住户王某长期在外地上班,家中无人居住。走前,王某将房屋钥匙交给兄弟王某某。当天,徐某联系上王某某,两人一起打开王某家的房门,发现厨房地面有积水,但不知是哪里漏水。王某某就把地板的水弄干了。当晚徐某又发现楼上往下漏水,再次找到王某某打开王某家房门,发现厨房的地漏往外冒水。因漏水严重,徐某家厨房和客厅的天花板被浸泡,损失不低于1500元,王某家的地板也被浸泡。
  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是因主下水管道被异物堵塞,导致污水从王某家厨房的地漏冒出。次日,物业管理人员对主下水管道进行清理,发现大量杂物堵塞下水管道。事后,徐某要求王某、王某某赔偿损失未果,后诉诸法院。王某、王某某对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家里长期无人居住,没人使用厨房,2楼徐某家的漏水与他们无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2楼以上的住户共同分担。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徐某900元损失。
观点: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从王某家的厨房地漏冒出,将徐某家厨房和客厅的装修损坏。而主下水管道堵塞是由于2楼以上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住户使用不当所致。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与楼上其他住户均具备侵权的可能性。
  王某某知道王某家厨房漏水后,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也没有认真查找漏水原因,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按其过错程度赔偿徐某的损失。因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帮工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虽然具有过错,但其损害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帮工人王某承担。
  徐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15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侵权主体的共同性和王某某的过错,王某应赔偿徐某损失的60%。王某、王某某认为主下水道堵塞是由于二楼以上的住户使用不当,应由楼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因徐某未对楼上其他住户提起诉讼,故王某仅对王某某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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