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修理的车辆导致的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31日,因铲车挂挡失灵,吕某驾驶涉案铲车至杜某处要求修理,杜某未表示拒绝,吕某遂将车停放至事故发生地点、且占用部分修理场地,当天杜某未予修理。2012年8月1日1时17分许,贾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吕某停放在路边上的无牌铲车发生碰撞后,造成贾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贾某伤后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4 817.3元。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贾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本身这种行为就存在危险性,又未带安全头盔保护自己,无视交通规则不按规定车道分道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吕某亦属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私自把车辆停放在公共道路边,属违章占道停放车辆,且未在该车辆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吕某这一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吕某将事故铲车交被告杜某修理后,杜某就应对该涉案车辆承担管理看护义务,在当天未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的情况下未通知吕某或将该车移动至安全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与吕某一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上,吕某作为事故车的所有人,是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对原告损失应首先按机动车强制保险份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吕某、杜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