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剧毒鼠药造成危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唐某从事收购肉食生意。2002年11月,唐某购进200余颗“三步倒”剧毒鼠药(氰化物类)。2003年7日17日,许某(案发后外逃)从该点购进20余颗“三步倒”鼠药用于闹狗,并将狗回收给唐某。次日,一女孩误食掺有“三步倒”的食物后中毒身亡。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4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经营“三步倒”,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首先,唐某的经营“未经许可”;其次,“三步倒”系危险化学品,亦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质。故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唐某明知许某等人买“三步倒”目的是去偷狗,仍执意卖给对方,且将狗进行回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与盗窃、诈骗等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许某应定盗窃罪,而唐某则应定盗窃罪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买卖、制造、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本案中,唐某经营”三步倒“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是非法的。”三步倒“属于”毒害性“物质,因此,唐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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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本案中唐某经营的“三步倒”鼠药属于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而唐某未经许可经营剧毒鼠药,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营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够追诉刑事责任。唐某经营鼠药只有二百余元,显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唐某与许某等人事前通谋,盗窃他人的狗,二人应按共犯处理。但在本案中,许某仅有这一次行为,且盗窃狗的价值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犯罪起点,也不属于多次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三,修改后的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传染性病病原体等有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案中唐某非法买卖剧毒鼠药,其行为触犯了该条规定,但该条刑法修改后,对买卖多少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数量和金额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唐某买卖200余颗“三步倒”鼠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界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只有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