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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强行索回输掉的赌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小辉与李民、吴君、宋飞等人一起在宾馆赌博。被告人王小辉输掉了2万元赌资,李民赢了其中的1.5万元。第二天,被告人王小辉听说李民在赌博中出“老千”做假,便找到李民,责问李民在赌博中做假,骗取了自己的1.5万元,要求李民归还其输掉的钱。李民否认在赌博中作假,不同意还钱。后来王小辉又多次听说李民在赌博中出“老千”作假,因此他更相信李民骗了他的钱。2月5日,被告人王小辉和被告人许小军、谢辉一起喝茶,王说自己赌博输给李民1.5万元,李民在赌博中做假。于是三被告人乘车来到宾馆找到李民,指责李民赌博作假,一定要李民归还王小辉1.5万元,遭到李民的拒绝。三被告人便对李民进行殴打。李民被打后,即打电话叫人送来1.5万元现金,交给了王小辉。王小辉拿到钱后,三被告人一起乘车逃离了宾馆。李民身上的金项链和手机未被抢走,当时现场还有几名李民的朋友在场。经法医鉴定,李民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强行索回输掉的赌资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是在索回王小辉在赌博中被骗取的赌资,其索要财物的对象特定、数额特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客观上虽然他们采取了殴打等不正确的手段,但对被害人并没有造成较大的伤害,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但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虽然使用了暴力殴打的方法,逼使李民交出了数额较大的财产(1.5万元)。但其程度较小(被害人李民只受到轻微伤害),达不道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且当场还有李民的朋友在场,因而只能认定为一种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三被告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殴打的手段,迫使李民当场交出1.5万元的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由本案案情可知,三被告人只是想要回自己在赌博中所输的钱,事实上也只要回了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相关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应结合该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只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成立某种犯罪。上述三种犯罪处理意见在本案的主体、客体及客观表现三个方面均比较相似,主要分歧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就可能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就构成其他犯罪。现将三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陈述如下:  

    第一,本案中三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刘文》中作者认为本案所涉款项1.5万元是被告人王小辉用来赌博并输给李民的,将性质定为赌资。而赌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赌资在法律上更是不予保护的,所以,这1.5万元不论李民某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还是正常赢得,三被告人要回这1.5万元赌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同时在主观上也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三被告人使用了殴打等暴力行为,所以构成了抢劫犯罪。这种由客观行为上的违法性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却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客观规律。我们既不能从一个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来判断其由此所为行为的性质,更不能从一个人的客观行为的性质简单的推定指导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而应综合全案进行分析。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已有的故意,本案被告人三被告人在主观上认为王小辉所输的1.5万元系李民某采取欺诈手段(出“老千”作假)获得的,三被告人向李民索要该款的目的和动机是拿回自己被骗的财物,这与非法占有存在本质的区别。虽然本案所涉款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也仅应作为如何处理这笔款项的依据,而不能以此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如醉酒、麻醉)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三被告人的客观表现上看。其一,被告人王小辉为索回赌资与许小军、谢辉一起同去宾馆找到李民,并指责李民赌博作假,要其归还王小辉1.5万元,刚开始并没有当即实施暴力掠夺财物,而是要李民讲清楚出“老千”一事,在遭到拒绝后才殴打了李民。不言而喻,如果纯粹是抢,李民的所有钱物当场就成了王小辉等三人的囊中之物了。而且三被告人提出并坚持由李民退回1.5万元钱,就是王小辉赌博所输给李民的钱,这个数目相对确定。如果是通常的抢劫,犯罪分子则是不计数目多少的。而从三被告人的主观意志上看。三被告人心中始终追逐的也是这1.5万元钱,而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额外钱财的目的。王小辉的赌资属违法资金无权索回,应当依法收缴。其索回赌资是想要李民自己承认赌假并主动退还赌资,没有使用暴力强行索回。殴打李民是报复。因为从当时的情况分析可知,三被告人只是听说李民赌假(出老“千”),自己没有李民赌假的证据,李民某又不承认。如果三被告人有劫取财物意图,在李民被打后完全可以抢去其身上的钱财。也正因此才存在李民身上的金项链和手机未被抢走的现象。三被告人殴打李民只是在其不承认赌假,不能索回赌资的情况下,出于报复而对李民进行殴打。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上情节表明,三被告人人虽然采取了暴力和胁迫手段,但是并完全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不具有抢劫犯罪的特征,不能定性为抢劫。客观上虽然他们采取了殴打等不正确的手段,对被害人并没有造成较大的伤害(轻微伤甲级),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但其要回赌资行为的形式不合法律要求,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广昌县人民法院 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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