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他人笔记本电脑应定何罪 先前是否合法控制该电脑是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凤某租住了一处住房,后又将该住房转租给于某。于某住进后,凤某以其住房正在装修为名,经于某同意后同于某暂时共住一处。一日,于某要出差,并同意凤某使用自己放于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万元)上网。在于某出差期间,凤某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魏某,获利2000元。于某出差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后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凤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凤某合法占有于某的笔记本电脑,但拒不返还,应定侵占罪。
评析:
原则上讲,盗窃是行为人从被害人(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的占有(控制)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占则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化为非法所有。本案的特殊与复杂之处在于,被告人非法处分的是被害人居所内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与被害人居所密切相关,而被告人又可以随意进出该场所。所以,如何理解可移动性物品与固定性场所,以及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般而言,基于对房屋的居住权,被害人依然直接控制、占有、支配着包括笔记本电脑在内的房屋中的所有可移动性财物,也就是说,被害人虽非直接持有、支配笔记本电脑,但并没有失去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占有、支配)。所以司法实践中,旅客住进酒店后将酒店房间内的贵重陈列品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保姆趁雇主不在家的机会非法占有雇主家中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而不是侵占。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被告人利用(经被害人允许)自由进出被害人居住场所的机会,秘密地非法处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而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侵占他人保管物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而与盗窃本质上相同,应定盗窃罪。
但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本案中,被害人许可、同意被告人在自己出差期间使用其笔记本电脑,因而被告人实际上暂时地合法占有(控制、持有、支配)被害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以所有者的身份处分笔记本电脑而不能返还,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点出发似乎又可以说,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属于侵占而不属于盗窃。
到此为止,问题似乎走进死胡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授权被告人使用自己的电脑,是仅仅允许被告人在自己房间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还是允许被告人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其他任何地方使用。如果被害人仅仅允许被告人在自己的房屋内使用电脑,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如果被害人允许(或者默许)被告人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其他任何地方使用,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p#副标题#e#
解决上述关键问题所得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由于笔记本电脑是便携性、移动性物品,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可以将被害人的许可合理地理解为被害人允许、默许他在被害人房间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该笔记本电脑,这从社会一般观念上看是有合理性根据的。这意味着,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较为妥当,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