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刑法讲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5-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一)又组织又强迫:同一对象——组织卖淫罪
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二)对象:他人,包括男子。命题:把组织卖淫罪的对象“他人”解释为“女性”,是缩小解释。×(结论是错的。)
(三)加重情节:
1.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在强奸既遂过程中或者强奸之后迅速产生强迫卖淫的想法。包括:
(1)为强迫其卖淫而强奸妇女的;
(2)强奸既遂后随即产生强迫其卖淫的想法;
(3)强奸未遂或中止后强迫其卖淫的;
(4)强奸被阻止后强迫其卖淫的。强奸行为结束后一段时间才强迫其卖淫的,数罪并罚。
3.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过失、故意)死亡(过失,如果是故意,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先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三、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是想象竞合犯。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实行行为,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与组织卖淫罪之间具有共犯关系。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认识到是幼女,否则只成立引诱卖淫罪。
六、传播性病罪
客观上有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