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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发布日期:2013-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2.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人(被强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只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被强迫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不具有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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