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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3-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购、代购毒品,数量达到相关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3.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

  (1)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

  (2)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3)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只要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

  (4)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还包括间接持有,例如行为人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

  (5)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

  (6)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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