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无建房资质 出事故房主被判连带赔偿
由于将房屋承包给没有建房资质的包工头修建,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房主被法院判决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赵某某、郭某、吴某某连带赔偿陇某某各项损失92万余元。
据悉,2014年7月18日,赵某某与郭某签订承包协议,赵某某将一幢六层楼房承包给郭某修建,双方约定施工人员由郭某自己负责,安全由郭某自行承担。后郭某又将打现浇和运材料的工程转包给吴某某,吴某某雇请了陇某某和曹某某做工,其中曹某某负责操作吊机。
2014年8月25日,陇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曹某某操作的吊机吊杆坠落砸伤头部和胸部。当天,赵某某、郭某将陇某某送往贵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7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双肺挫伤、双侧血胸及头皮裂伤,于10月8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108000元。后又于10月25日到赫章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24日,共支付医疗费6672.57元。出院后经鉴定,陇某某高位截瘫为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
2015年1月16日,陇某某将房主赵某某、包工头郭某、吴某某及工人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郭某、吴某某均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曹某某无操作吊机相应资质。
法院认为,赵某某修建六层的建筑,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施工,而赵某某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郭某修建;郭某是房屋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且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吴某某;吴某某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进行施工,并雇佣没有相应资质的曹某某操作吊机。赵某某、郭某、吴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曹某某作为吴某某雇请的工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赵某某、郭某、吴某某连带赔偿陇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121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