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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装修工高坠致残,包工头及发包方连带赔偿近40万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罗某和王等五人一同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A5栋和A6栋厂房之间天棚铁皮房透明瓦翻补工作。工作过程中罗某不幸从四楼高处坠落,摔至重伤,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颈,胸,腰,肺等多处受伤。后送至深圳市某医院医治,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住院治疗2011年9月份,根据医院主治医生建议,本应当做颅脑积水分流手术但罗某家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为此,罗某家属曾多次跟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先行垫付手术费,并协商赔偿事宜,但被拒绝。由于手术费用昂贵,罗某家庭本就拮据,再加上先期的医药费早就耗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罗某家属为此多方奔走,寻求公安机关、城管办、信访办、劳动办等政府部门的帮助,但问题仍没无法得到解决。无奈之下,罗某家属只好放弃了这次手术治疗,并因此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出院后,罗某仍遗有双目失明,小便失禁等症状。2011年11月,经广东省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贰级和两个伍级2011年12月份,罗某委托律师,将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某清洁服务公司(下称“某清洁公司”)以及包工头莫某。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其为自己工作或者受雇于包工头莫某。第三人“某清洁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莫某经法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以及辩论,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莫某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属于发包方,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此次施工活动的组织者。

 

法院判决:
    第三人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罗某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39.28万元;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应当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雇佣关系中因安全生产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这种雇佣关系的特征是:由包工头承接各种装修工程,一般没有注册正规公司,并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其承接工程后临时雇佣装修工人,具有临时性。这种用工形式在全国各地极为普遍,且由于其没有正规的经营资质,也不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比较多。此类事故发生后,雇员由于举证难,诉讼程序复杂,维权难度较大,耗时耗力。因此,建议雇员受伤后,要注意寻求相应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士的帮助,并搜集相关的证据备用。
 

对于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要注意的是,雇员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会认定为存在一定过错,本身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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