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案-快速诉讼处理【两周办结】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的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主要有时间的变化、约定、使用、法律条件的变化等。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