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他人高价购买水果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周某、白某、李某系河南省南阳市车站个体商户。2003年4月的一天下午,三人商量:“今天下雨,是个喝酒天,卖袋水果诈俩钱好喝酒。”之后决定以赵某曾不小心踢到白某为由,让赵某在南阳火车站广场买袋水果了事。周某、白某便将赵某领到李某经营的三轮车水果摊旁,赵某问:“桔子多少钱一袋?”李某说:“18元一袋。”此时,周某手持秤砣对赵某说:“掏、掏(钱)。”赵某便掏出20元给李某,赵某在掏钱时带出一张50元的,周某说:“再掏、再掏(钱)。”赵某说:“不是18元一袋吗?”周某接着说:“是68元一袋,掏、掏(钱)。”赵某便将一张50元的人民币掏给李某,同时又带出一张100元的。周某说:“继续掏(钱)。”赵某不掏,白某说:“掏吧,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划不来。”赵某只好将100元的人民币又给了李某,李某将一袋桔子?熢迹保敖铩〉莞?赵某,赵某拿上桔子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报案。周某等三人当晚将赃款喝酒挥霍。
分歧意见:
对于周某、李某、白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要实施的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属敲诈勒索行为,但勒索的数额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等三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是以赵某曾踢到他为由,让赵某买袋水果了事,乃事出有因,未当场直接使用暴力,在赵某掏出70元钱后,看到其口袋里还有100元钱,周某让其“继续掏”。赵某不掏时,白某以“不掏了他用秤砣砸你一下划不来”相威胁迫使其就范,此时“所谓”的威胁出于不特定的状态,并非是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当场抢取财物,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周某等三人预谋时所商定的内容是“卖袋水果诈俩钱”,主观故意的内容是“诈俩钱”,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卖水果只是“诈钱”的一种借口和手段,周某等三人出卖水果原来说是“18元一袋”,在相继看到受害人口袋里还有50元和100元人民币时,以扬言使用暴力相威胁来索要财物,可见三人的目的不是以买卖的形式来赚取利润,而是以卖水果的形式诈取钱财,强迫交易应有具体的交易价格,其侵犯的客体除被侵害对象的人身权利外,还包括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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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认为周某等三人以被赵某踢到为由,以扬言使用暴力相威胁,利用出卖水果的形式,诈取赵某170元钱,其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但勒索的数额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故不构成犯罪,但应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