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土讼师被判刑三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朱某,男,60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原系响水县某供销社职工。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从1995年5、6月份起,与响水县73名建勤工(农民道工)商定,帮助他们解决劳动用工性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提高工资生活待遇,与正式的公路养护工同工同酬、保证劳有所养 ,并许诺“如打赢官司,每个建勤工交300元,打不赢一分钱不要”。在朱某等人的要求未得到公路部门满足后,他于1995年11月,在响水县鹏程旅社纠集70余名农民建勤工,对他们讲:“从现在起,大家都不要上班,如公路站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要求公路部门偿还建勤工为公路养护奉献青春的‘青春帐’、卖力流汗的‘血汗帐’、与正式养路工的‘工资差额帐’”,并煽动说:“大家心要齐,一切听我指挥,服从我安排,逼公路站解决问题”。从1995年11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响水县73名建勤工停工32天。在此期间,响水县公路站于1995年12月14日发出恢复生产紧急通知、12月24日发出限期复工通知。但被告人朱某仍煽动建勤工不予复工,致使响水县境内50公里路段严重损坏。1998年经响水县价格事务所鉴定,该县内路段损失总价1209900元。为达到目的,朱某还纠集建勤工先后到国家交通部、人事劳动部、省政府、省交通厅、省劳动厅及市县等多个部门上访,并在上访材料中以“如在半月内无回音,即采取必要行动”、“73名道工携亲属采取统一行动,一齐卧在国道与省道干线上”等语言相威胁,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且串联淮阴、连云港、宿迁、徐州等苏北四市的建勤工,发出所谓《严正声明》,准备组团上访省与中央,以苏北四市3600名道工的名义,寄给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及江苏省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给苏北四市的公路养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朱某在号召停工和非法上访期间,先后非法集会20余次。
响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某煽动73名建勤工停工达32天,造成1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朱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裁定驳回。
解说:朱某以给建勤工主持公道为名,策划、煽动、指挥73名建勤工停工造成巨额损失,并且串联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已经超出正常上访的范围。由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在新刑法实施的时间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法律。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朱某破坏社会稳定,被判处刑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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