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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未成年人保险限额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48】
发布日期:2015-10-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如实告知未成年人保险限额保险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34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103
杨某、严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未成年人保险限额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明知保监会对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身故保险限额5万元,不仅未如实告知投保人且承接超额保险,并按超限额的标准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其在诉讼中即不得再以此条规定作出预计有力的抗辩;为维护保险诚信,其应当承担超限额的保险理赔责任。2、关于保监会文件的前后冲突及变化问题,应由保险人自行作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诉讼中法院亦应基于投保时的约定作有利于投保人的理解。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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