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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学习札记336】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学习札记33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3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5)参阅案例6
朱某某诉郭某某李某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其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
37辑,法律出版社  20155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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